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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包头人遇到这些消费陷阱,要这么办!维权请转…

2017-03-11 包头日报

年年“3·15”,天天“3·15”。与往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不同的是,今年的主题被确定为“网络诚信消费无忧”。随着“全民网络消费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正在改变城乡居民以往的消费方式,消费纠纷也随之出现新的特点,由此加深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值此3·15即将来临之际,本报于即日起启动“3.15维权在行动”专栏,剖析典型消费维权案例,揭露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替消费者揭开黑幕,为消费者还原真相。

网购低价“名表”猫腻多

精彩内容

市民曹女士花1680元购买了原价一万多元的手表,收到货后发现是一块假表;马先生低价购买到一块名表,结果维修时也发现是一块假表。他们是通过什么途径购买的?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消费者该如何预防?

❤案例回放:

2016年2月20日,消费者曹女士通过微信链接购买了一块名表,原价15880元,秒杀价一折1680元,曹女士很心动便购买了。几天后她收到手表,包装也很精美,可佩戴了几天,曹女士发现手表走的不准,便到该品牌售后去维修。

维修人员查看后告诉曹女士,这是一块假表,曹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竟然买了一块假表。她立即联系这家公司的经营者,并要求退货,对方称有问题可以维修,但是无法退货,因为已经超过七天的退货期了。曹女士回家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像她这样的情况有很多,不禁为自己一时的头脑发热感到后悔。

❤调解过程:

市消协接到曹女士的投诉,通过询问发现之前也接到过一个类似的投诉,一位姓马的先生花538元拨打400电话购买了一块名表,收到货后发现是一块假表。巧的是,这块假表的销售商居然也是曹女士购买到假表的那家公司。两位消费者手上的收据一模一样,均为黄色的纸张,上面写着“瑞士珠宝钟表店”,下面写着“香港英皇道293号”,包括所谓的“证书”上面的内容都是一样的。据了解,这些销售商一般都会冒充大公司销售各大品牌的名表,价格优惠,且外包装十分精美,很容易吸引消费者购买。但是公司都在外地,调解时有很大困难,一旦经营者不配合,只能建议消费者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

❤消费提示:

网购名表一定要谨慎,一是要通过正规的网站,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站购买,不通过短信链接、电话推销等方式购买;二是购买前要到实体店进行咨询,了解清楚详细信息再购买,不贪图便宜购买廉价商品;三是尽量到有授权的专营店购买。


轻信电视购物 老人买药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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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孙大娘通过电视购物购买了治疗腿疼的药物,收到后发现实则为保健品,且没有治病的功效,欲要退货的孙大娘此时却无法联系到经营者。孙大娘能否要回退款?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回放:

家住昆都仑区的孙大娘常年有腿疼的老毛病,2016年7月18日,她在电视上看到吉林卫视宣传一种叫“老药抹方”的药品,可以治疗她的这种顽疾。孙大娘就通过销售电话购买了一大盒,共花费1596元。

7月21日,收到货后的孙大娘看到药品包装盒上显示的是保健品,并非药品,并且功能主治上面也没有明确说明可以治疗腿疼。经过向朋友及医生咨询,在明确保健品不能治病的情况下,孙大娘想到了退货,再次联系经营者,却发现销售电话变成了空号。

❤调解过程:

受理投诉后,市消协认为孙大娘是可以无理由退货的,而且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功效与广告宣传不符,涉嫌欺诈。消协工作人员从孙大娘提供的快递单号上发现药品是由葫芦岛国帝公司寄出。按照快递单上面的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可是每次都是不同的人接电话,一听说老人要退货,对方就推诿,最后干脆不接电话。

在这种情况下,包头消协认为通过当地行政机关或消协可能更方便联系到经营者或者广告的发布单位吉林卫视。于是,工作人员通过拨打吉林12315为其投诉。最终,孙大娘的问题得到了解决,2016年8月中旬,孙大娘拿到了1596元退款。

❤消费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类电视购物投诉可看出,经营者一般都是异地经营,如果出现了问题,维权就比较麻烦。另外,电视购物是非现场购物的一种,虽然选择电视购物容易且方便省事,但同时也存在风险。市消协提醒消费者要谨慎选择电视购物,如果发生此类纠纷,可向当地12315、消协投诉或举报。


新房装修 谨防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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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和爱人购置了一套新楼房,前期装修工程已经做了水、电、地暖的改造,其余工程以31500元包给装修公司,可是就在施工前,装修公司通知李先生需再支付3500元才开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回放:

2015年,消费者李先生和爱人购置了一套新楼房,打算在2016年元旦前入住。在做好水电地暖等工程后,李先生委托一家装修公司来做后期工程。双方签订了31500元的合同,李先生先支付了1万元定金。双方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分三次交清工程款。

施工前,装修公司建议李先生将小卧室卫生间改为衣帽间更合适。李先生表示已经买回来卫生间的墙砖和地砖,装修公司便劝说如果李先生不满意衣帽间的装修,之后随时可以调整回来,李先生便采纳了装修公司的建议。开工前,李先生左思右想,还是决定将原定的衣帽间装成卫生间,便赶紧通知装修公司。但该公司表示,如果另外增加服务项目需再交3500元。

❤调解过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住宅装修业的经营者,应当和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期限、施工质量、施工费用、质量保证方式、保修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等级、质量、价格等。因经营者违反约定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返工、重作,返工、重作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由于李先生初次与装修公司接触,双方事先虽约定了装修的总价,并商量好随时可以变动装修方案,但双方签订合同内容只包括了瓦工、木工、刮家刷涂料等,并未就装修时间、质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进行约定。因为李先生购买的墙砖是异型砖,工费较普通砖工费贵一倍。但“合同”里面并没有约定使用异型砖需另外算工钱,李先生认为装修费用应全部包含在31500元里面。经市消协多次调解,经营者坚持消费者支付3500元才装修房。消协建议消费者采取其他途径维权。

❤消费提示:

大多消费者一般都选择在夏季装修楼房,为的是装修完后需要长时间的通风去除异味,方便春节前入住。而家装公司往往抓住这个机会向消费者推销“大包”装修服务,且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通常很笼统,没有约定具体的细节。

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如果需要家装公司装修楼房,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选择正规信用好的装修公司,充分了解公司的资质及服务承诺。二是根据需要制定合理的装修方案,不着急签合同。三是必须在“合同”中标明商家所提供的装修服务项目,如施工期限、质量保证方式、保修期限、价格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一旦经营者违约,消费者可以及时维权。


新车方向盘突然失灵 市消协助力车主免费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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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消费者赵先生买了一辆车,时隔一年,汽车出现转向系统故障,4S店却认为是天气太冷所致,建议把汽车热一热就能好转。赵先生的车能热好吗?他的车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故障,最后又是如何解决的?

❤案例回放:

2014年,消费者赵先生开始计划买车,并且已经看中一款车型。由于他生活的城市锡林浩特市正在筹建这个品牌的汽车4S店,但还未投入运营。2014年12月8日,赵先生在包头一家4S店买了这款轿车,并在锡林浩特办事处提了车。

2015年1月10日,赵先生的汽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方向盘突然无法转动,系统显示报警并提示“转向系统故障”。他第一时间找到包头4S店反映情况,按照4S店的答复“由于气温太低,热一热可能恢复正常”,但他把汽车放在太阳下晒了一个小时后,仍然无济于事。赵先生再次联系包头4S店,经过4S店与厂家协调,厂家安排赤峰4S店把车拖走做进一步检测,但如果检测的结果属于质量问题可免费更换相关配件,否则自费修理。

随后,赵先生向总公司投诉,但好几个月过去了,公司既没有做出答复也不协调解决。赵先生认为自己属于正常行驶,也没有其他不当的操作,现在汽车由于存在质量问题出现故障,如要自费维修,对自己确实不公平。一年的时间过去了,公司、厂家及赤峰4S店仍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调解过程:

2016年1月12日,赵先生向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投诉,按照属地管辖原则,1月底,该投诉案件由内蒙古消协转至包头消协。包头消协接到此投诉后,即与包头4S店联系,经过调查调解,由于赵先生的车是在赤峰4S店检测的,2016年2月初,包头4S店与赤峰店沟通,由赤峰店免费为赵先生更换了价值1万多元的方向机总成。

鉴于赵先生所在锡林浩特市天气寒冷,不可避免再次出现同样故障,以及内蒙古地区已出现多起同类故障,经包头消协督促,包头4S店向德国总部提出申请。2月中旬,德国总部首批向内蒙古地区发来5个可以适应零下四十度极冷天气使用的方向机总成,今后根据投诉情况逐一解决。

❤消费提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市消协提醒消费者购买汽车时,要保留好购车发票,为日后维权做好充分的保障。车主可以根据所购车辆是否达到汽车三包退换标准,可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KTV酒水只存不退 霸王条款坚决禁止

精彩内容

市民赵先生在KTV消费之后剩余了16瓶啤酒,啤酒可以寄存到前台,保存期一个月。一个月后,赵先生再去消费时,却被告知保管期已过,赵先生既无法消费,也不能取走啤酒。KTV是否有权侵占赵先生的啤酒?赵先生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吗?

❤案例回放:

2015年11月7日,市民赵先生和妻子与好友相伴来到我市某KTV唱歌。期间点了很多的啤酒,结账时还剩余16瓶未开封的啤酒。当他要求退掉这些啤酒时,KTV工作人员告诉他,按照店里的规定,这些酒不能退,但可以提供免费保管服务,啤酒可以寄存到前台,并递给赵先生一张存酒卡,告知赵先生下次来消费时可免费提取,但寄存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月内要来消费使用。

可赵先生因工作原因一直没有去消费。2016年1月25日,他再次去这家KTV消费时,却发现寄存啤酒已经过期了,KTV工作人员告诉赵先生这16瓶啤酒不能在KTV消费。既然啤酒已经超出商家所规定的一个月期限了,赵先生便打算把啤酒取走回家喝。可工作人员却告诉他,因为逾期,这张存酒卡已作废,存的酒已经被处理掉了。“这明明是我花钱买的酒,只是让他们寄存,KTV怎么能单方面处理掉?”赵先生不能接受KTV的做法,他认为既然自己花钱购买了这些啤酒,经营者就不能因过了保管期,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处置他的物品。

❤调解过程:

2016年1月26日,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赵先生通过电话向包头市消协投诉,希望消协能够帮助他取回这些啤酒。经消协与KTV核实情况后得知,KTV提出酒水的保管期限,一是因为酒水都有一定的保质期,如果存放过期,容易引发纠纷;二是店内存放仓库有限,如果对寄存逾期仍无人认领的酒水一直代为保管,会增加经营成本。但这家KTV也不得采取强买强卖的营销方式,将商品或服务强加给消费者,凡是商家单方规定而又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商家“霸王条款”,必须明令禁止。针对未开封的酒水,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最终,经市消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赵先生的啤酒,赵先生将16瓶啤酒取走。

❤消费提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尽管“保存期一个月”这个说法是由商家单方面提出的,但当消费者接受了这张寄存卡,也就等于消费者认同商家的条款,双方形成了寄存合同关系。寄存期满后,经营者只是不再履行保管责任,但不能擅自把酒水处理或者据为己有,因为酒水的所有权仍归消费者所有。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市民在消费时如果遭遇此类霸王条款时,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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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包头日报记者 牛瑶

责任编辑 | 卉儿 星侃

转载注明:来源包头日报微信平台(Baotou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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